給付金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4號
ULDV,109,訴,54,202009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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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林政圻 

      林政銘 

      林政泰 

      林歆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霞  
上 訴 人 林惠清 

      李林惠蘭

      董林惠芳

      林惠貞 
      林惠如 

上 十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喜月等人因本院109 年度年訴字第54號
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6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 元,上訴
人僅繳納50,000元,尚不足2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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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