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 林政圻
林政銘
林政泰
林歆恩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霞
上 訴 人 林惠清
李林惠蘭
董林惠芳
林惠貞
林惠如
上 十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喜月等人因本院109 年度年訴字第54號
給付金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664,1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849 元,上訴
人僅繳納50,000元,尚不足20,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姵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