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2號原 告 黃福立 黃明賢 黃明善 黃丁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被 告 林煥格(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林燕柔(即林宗保之繼承人)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陶金草(即林宗保之繼承人)被 告 林森桂(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林怡萱(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林淑女(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黃敏聰 黃振祥 黃柏菁 黃勝弘 黃鴻裕 林芸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10月8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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