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512號
ULDV,109,訴,512,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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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12號
原   告 黃福立 
      黃明賢 
      黃明善 
      黃丁寬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信村律師
被   告 林煥格(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林燕柔(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陶金草(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被   告 林森桂(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林怡萱(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林淑女(即林宗保之繼承人)


      黃敏聰 

      黃振祥 
      黃柏菁 
      黃勝弘 
      黃鴻裕 
      林芸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09 年9 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09 年10月8 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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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