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19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張智賢
許崇譯
被 告 陳俊豪
陳又瑞
陳貞如
被 代 位人 陳俊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28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坐落地號欄」中關於「長興段1589地號」記載,應更正為「長興段1583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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