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吳煥敏
吳豐宜
吳佳享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陳淑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悛哲、黃承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2,39
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即駁回原告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