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9年度,59號
ULDV,109,聲,59,2020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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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59號
聲 請 人 蔡幸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明宋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18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鈞院108 年度訴字第718 號損害賠 償事件之原告,為證明用(民事的過程全部),爰聲請准予 交付民國109 年(誤繕為108 年)3 月12日、5 月7 日、7 月2 日開庭期日之法庭錄音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 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 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 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 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定。三、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718 號損害賠償事 件109 年3 月12日、5 月7 日及7 月2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 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事由,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 予駁回。至聲請人嗣後如有其他合於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 益之事由,自得再敘明具體理由聲請,併予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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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