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9年度,1011號
ULDV,109,繼,1011,2020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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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繼字第1011號
聲 請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法定代理人 石吉亮 


相 對 人 陳玉君 
      林沿請 
      林秝庭 
      林宜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林駿恩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駿恩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駿恩(男、民國00 年0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 於雲林縣○○鎮○○里○○路000 巷0 號、於107 年7 月3 日死亡)之債權人,被繼承人林駿恩業已死亡,相對人為其 繼承人,迄未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爰依民 法第1156條之1 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三個月之法定期間內 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債權人得向法院聲 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1 56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6 年6 月30日 雲院忠106 司執戊字第17203 號債權憑證、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即相對人陳玉君林沿請林秝庭林宜珮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繼承事件)公告查 詢結果等件影本為證,並有本院案件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 稽。本件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且相對人為被繼承 人之配偶及子女,為其繼承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命相對 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王雅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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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供電區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