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85號
聲 請 人 楊智允
相 對 人 吳定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就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聲請法 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 年度司票字第 1669號)。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後,於本院108 年度司執助 字第452 號強制執行案件就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公告第一次拍賣期日前,兩造達成和解,並約定由相對人給 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883,260 元,並自民國108 年11月 5 日起每月給付20,000元予聲請人,若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債 務到期。相對人復為此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抵 押權(設定最高限額1,070,000 元、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1 3 年1 月1 日,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以擔保 債務之履行,聲請人則撤回強制執行。孰料,相對人除於簽 訂和解書時當場給付33,000元,於108 年11月20日、108 年 12月10日前分別給付20,000元,於109 年1 月、2 月間分別 給付10,000元外,迄今均未依約清償,依其等約定,所欠債 務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尚欠本金790,260 元,經聲請人屢 次催討,惟相對人置之不理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和解書、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 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9 年7 月30日雲院惠非信決109 年度司 拍字第85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09 年9 月 12日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
│附表:土地 109年度司拍字第85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方公尺 │範 圍│ │
├─┼───┼────┼───┼───┼────────┼──────┼───────┼───────────────┤
│0│雲林縣│四湖鄉 │溪南 │ │1367 │1513.72 │1分之1 │ │
│0│ │ │ │ │ │ │ │ │
│1│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