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616號
ULDV,109,司促,7616,202009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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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616號
債 權 人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龍河 


債 務 人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456,797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次按債權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
  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此觀之民法第297 條第1 項規定自明
  。又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
  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查,但並非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
  件是否存在,若法院為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
  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另債權之
  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債務人,其權
  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待抗辯,法院
  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審查。如就債權人所
  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第297 條第1 項所規
  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支付命令之聲請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4 號研討結果意旨參照)。
 ㈡查本件債權人主張系爭請求債權有部分係受讓自第三人祺益
  企業有限公司而來、並有債權讓與契約書影本為證,惟債權
  人並未提出債務人已收受債權讓與通知之證明文件。經本院
  於109 年9 月2 日通知命債權人於文到5 日內補正債權讓與
  已通知或提示讓與字據於債務人之證明,債權人固於同年月
  8 日具狀主張以支付命令繕本送達債務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惟法院按督促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發支付命令,既以形式審
  查實體權利是否存在為前提,是債權人既未能釋明債權讓與
  已對債務人發生效力,則法院不得遽發支付命令,殊無以送
  達支付命令作為債權讓與通知之可言,故債權人之請求逾前
  開支付命令第1 項之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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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肇益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尚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億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