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7597號
ULDV,109,司促,7597,2020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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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7597號
債 權 人 曾美玲 
債 務 人 陳佳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5,000 元,及自民
  國104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一部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
  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本票利息除另有約
  定外,應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以
  提示日為到期日,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此觀票據法第66
  條第1 項、第97條第1 項第2 款、第120 條第2 項及第124
  條規定即明。查債權人以持有債務人簽發之本票5 紙,面額
  共245,000 元,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由,向本院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然系爭本票均未載到期日,視為見票即付,依前
  揭說明,其利息應自提示日起算,債權人既陳明其於104 年
  6 月30日始為付款之提示,則於該提示日前之利息,應不得
  請求。是債權人之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者,於
  法均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
  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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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