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315號
ULDM,108,附民,315,2020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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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315號
原  告  許茵琦
被  告  張永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易字第530 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訟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被告張永聖應連帶給付原告許茵琦新臺幣20萬元 ;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毀損等案件,業經本院判決諭知無罪在案,自 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需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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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