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951號
ULDM,108,訴,951,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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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951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政浩


選任辯護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2299
號、第3036號、第3838號、第4603號、第5050號),於準備程序
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政浩犯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緩刑參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個月內,接受法治教育課程貳場次。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
一、陳政浩因積欠債務,致使自身財務狀況陷入危機,迫於債務 壓力,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以網際網路為詐欺取 財之犯意,分別於社群軟體FACEBOOK(下稱臉書)之「MARK ET PLACE」、「LUPO TAIWAN 」等拍賣社團平台,以名稱為 「張誠佑」、「張兆華」之名義發布售車資訊,並為附表編 號1 至9 所示之行為,致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許順清等9 人均陷於錯誤,分別於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時間、地點, 匯入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款項至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帳 戶內。詎陳政浩自始即計畫將上開款項用於償還自身積欠之 債務而花用殆盡,因此並未履行上開售車程序。二、案經許順清劉育霖劉正強陳勝鑫林錦燦江敏綜黃茂榮唐大慶沈承烈訴由雲林縣警察局北港分局、臺南 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報告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貳、程序部分
被告陳政浩所犯之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 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被 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依法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無 不得或不宜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情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 條之2 規定, 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第161 條之3 、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規定之限制。參、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揭犯罪事實,均業經被告坦承不諱(偵2299號卷第183 至 185 頁、第235 至241 頁;本院卷第66頁、第152 頁、第26 0 頁、第275 頁),並有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9 月 24日綠管外字第108092411 號函暨檢送之會員基本資料、歷 來所有交易明細紀錄等資料(偵3838號卷第149 至159 頁) 、108 年11月5 日綠管外字第108110506 號函暨檢送之交易 明細、歷來撥款及提領紀錄、歷來收匯紀錄等資料(偵3838 號卷第191 至201 頁)、108 年11月11日綠管外字第108111 112 號函1 紙(偵3838號卷第207 頁)、中華電信股份有限 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雲林營運處108 年8 月20日雲服字 第1080000084號函暨檢附之第三代行動通訊/ 行動寬頻(租 用/ 異動)申請書各1 份(偵3838號卷第122 至136頁)、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22日渣打商銀字 第1080018998號函暨檢送之開戶資料、歷史交易明細、開戶 影像照片等資料(偵3838號卷第51至90頁)、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7 月15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9149 543 號函暨檢送之申登人資料、照片、交易明細資料(偵38 38號卷第37至49頁)、108 年7 月22日中信銀字第10822483 9156919 號函暨檢送之開戶資料等(偵2299號卷第163 頁至 第167 頁)、門號0000000000號之中華電信資料查詢(偵38 38號卷第104 頁至第116 頁)各1 份,及有下列證據可佐:一、附表編號1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許順清之指訴(偵2299號卷第15至17頁)、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偵2299號卷第25頁)、彰化縣政府警察 局彰化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 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偵2299 號卷第19頁至第23頁、第39至43頁)、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8 年2 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8022210 號函暨檢附之交易 明細、廠商基本資料(偵2299號卷第47至49頁)各1 份、通 訊軟體LINE截圖畫面5 張(偵2299號卷第33至37頁)及臉書 截圖畫面2 張(偵2299號卷第31頁)。
二、附表編號2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劉育霖之指訴(偵2299號卷第53至55頁)、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許鈺河)之郵政存 簿儲金簿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翻拍 照片(偵2299號卷第59至61頁、第69頁)、彰化縣政府警察 局田中分局朝興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偵2299號卷第63至67頁、第71頁)、綠界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月22日付管外字第108022204 號 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偵2299號卷第73至75 頁)、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2 月12日北富 銀企作字第1080000636號函暨檢送之電子商務業者資料(偵 2299號卷第77至81頁)各1 份及通訊軟體LINE截圖畫面1 張 (偵2299號卷第69頁)。
三、附表編號3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劉正強之指訴(警974 號卷第35至36頁)、京 城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潘淑卿)之活期儲蓄 存款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警974 號卷第42頁正反面)、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門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 防機制通報單(警974 號卷第34頁、第37至41頁)、綠界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之廠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974 號 卷第33頁)各1 份及通訊軟體LINE截圖畫面12張(警974 號 卷第43至46頁)。
四、附表編號4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陳勝鑫之指訴(偵3036號卷第15至16頁)、玉 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陳勝鑫)之活期儲 蓄存款封面、內頁交易明細(偵3036號卷第27頁)、桃園市 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清溪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偵3036號卷第21至25頁)、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108 年3 月12日付管外字第108031206 號函暨檢附之交易 明細、廠商基本資料(偵3036號卷第17至18頁)各1 份及通 訊軟體LINE截圖畫面14張(偵3036號卷第30至36頁)。五、附表編號5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林錦燦之指訴(警818 號卷第2 至3 頁)、中 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林錦燦)之郵政存 簿儲金簿封面、內頁交易明細(警818 號卷第8 至9 頁)、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福德二路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 機制通報單(警818 號卷第4 至7 頁、第10頁)、綠界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6 月18日綠管外字第108061804 號函暨 檢附之廠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撥款及提領紀錄等資料( 警818 號卷第11至14頁)各1 份。




六、附表編號6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江敏綜之指訴(警974 號卷第12頁正反面)、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新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 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74 號卷第10至11頁、第13至16頁)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9 日綠管外字第108050 909 號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警974 號卷第 5 至6 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5 月13日台新作文字 第10810618號函(警974 號卷第7 至9 頁)各1 份、轉帳明 細翻拍照片及通訊軟體LINE截圖畫面36張(警974 號卷第18 至26頁)。
七、附表編號7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黃茂榮之指訴(警948 號卷第3 至5 頁)、中 華郵政WebATM轉帳明細表(警948 號卷第6 頁)、臺南市政 府警察局佳里分局竹橋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警948 號卷第9 至13頁)、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之廠商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警 948 號卷第21至22頁)、玉山銀行個金集中部108 年4 月8 日玉山個(集中)字第1080035263號函(警948 號卷第18至 20頁)各1 份及通訊軟體LINE截圖畫面2 張(警974 號卷第 7 至8 頁)。
八、附表編號8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唐大慶之指訴(警974 號卷第55頁正反面)、 網路匯款明細(警974 號卷第56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海南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警974 號卷第53至54頁、第60 至62頁)、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 年5 月10日綠管外字 第108051006 號函暨檢附之交易明細、廠商基本資料(警97 4 號卷第49至51頁)、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8 年3 月28日台 新作文字00000000號函(警974 號卷第63至64頁)各1 份、 通訊軟體LINE截圖畫面12張(警974 號卷第57至59頁)及臉 書截圖畫面3 張(警974 號卷第56頁)。
九、附表編號9 之犯罪事實
證人即告訴人沈承烈之指訴(警974 號卷第68至69頁)、網 路匯款資料(警974 號卷第80頁)、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 分局佳里派出所一般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警974 號卷第73至79頁)、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附之廠 商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警974 號卷第71頁)各1 份、臉書 截圖畫面2 張(警974 號卷第81頁)。被告上開自白核與事 實相符,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均堪認定,俱應依法論 科。
肆、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之以網 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前開9 次犯行,犯 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二、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 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 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 上字第6342號判決意旨參照)。所謂「犯罪之情狀」,與同 法第57條規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一切情狀,並非有截然不同之 領域,於裁判上酌減其刑時,應就犯罪一切情狀(包括第57 條所列舉之10款事項),予以全盤考量,審酌其犯罪有無可 憫恕之事由(即有無特殊之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 一般同情,以及宣告法定低度刑,是否猶嫌過重等等),以 為判斷(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57號、88年度台上字第 186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於密接之時間刊登販售 汽、機車之不實訊息後,致使告訴人等9 人因而受騙,9 次 犯罪時間均密接發生於1 個月內,且各次所騙取之金額非鉅 ,所犯雖屬以網際網路散布不實訊息之加重詐欺犯罪,然其 影響層面顯然較小,犯罪所生損害與集團式詐騙顯有不同, 衡其犯罪情節與本件最低本刑有期徒刑1 年以上之法定刑度 ,仍有過重之嫌,為符合刑罰衡平及比例原則,就其各次犯 行,均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三、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因積欠債務,致使自身財務狀況陷入 危機,竟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利用網際網路對公眾散 布虛偽訊息詐欺取財,告訴人等9 人因誤信其張貼於臉書拍 賣社團平台之售車資訊,而受有如附表編號1 至9 之損失, 所為應予嚴正非難;惟念及被告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 且與告訴人等9 人均已達成調解,並均已賠償告訴人等9 人 所受之金錢損失,此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1 份(調解對象為 告訴人劉正強沈承烈,本院卷第87頁)、109 年4 月16日 刑事陳報狀暨所附與告訴人許順清劉育霖之和解書及存款 明細影本各2 份(本院卷第111 至121 頁)、109 年8 月31 日刑事陳報狀暨所附與告訴人江敏綜唐大慶林錦燦、陳



勝鑫、黃茂榮之和解書共5 份(本院卷第223 至235 頁); 兼衡被告自陳為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於電腦公司上班,月 收入約新臺幣25,000元至30,000元,未婚,無子女(本院卷 第285 至286 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暨告訴人等9 人 、檢察官及辯護人對於量刑之意見(本院卷第237 至253 頁 、第286 至287 頁),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 至9 所示之刑 ,並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按受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未曾因故意 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 宣告2 年以上5 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 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查,素行尚稱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而 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且承前所述,被告業與 告訴人等9 人成立調解,並已賠償渠等所受損害,告訴人等 9 人均表示對於刑度無意見及同意給予緩刑之機會,此有本 院公務電話紀錄單9 份(本院卷第237 至253 頁)在卷可查 。審酌被告固曾誤蹈法網,然經本案偵、審程序,當知所警 惕,因認對被告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緩刑3 年,以啟自新。再為 強化被告之法治觀念,使其於緩刑期內能深知警惕,認應依 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8 款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 起6 個月內,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參加法治教育2 場次, 另依刑法第9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被告於緩刑期 間付保護管束,以發揮附條件緩刑制度之立意,使其能重新 納入法律秩序下之生活。惟倘被告違反本院所定命其履行之 事項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 刑罰之必要者,檢察官得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 規定,聲請撤銷本件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五、沒收
被告與告訴人等9 人成立調解,並均已賠償告訴人等9 人所 受之金錢損失,且有部分賠償金額超過被告實際犯罪所得, 有上開調解筆錄、存款明細、陳報狀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 附卷可憑,足認被告已將本件犯罪所得全數返還告訴人等9 人,是以被告之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依刑法第 38條之1 第5 項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
伍、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二、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3 款、第59條、第51條第5 款、 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8 款、第93條第1 項第2 款




三、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煥軒、李松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簡伶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犯罪事實 │匯款時間 │匯款帳號 │匯款金額│罪名、宣告刑 │
│ │ │ │ │(新臺幣│ │
│ │ │ │ │,均不含│ │
│ │ │ │ │手續費)│ │
├──┼─────────┼──────┼───────┼────┼───────┤
│ 1 │許順清於108 年1 月│108 年1 月25│陳政浩向綠界科│3,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25日15時許,在臉書│日15時40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MARKET PLACE」拍│ │租用之台北富邦│ │犯詐欺取財罪,│
│ │賣平台上瀏覽陳政浩│ │銀行虛擬帳號01│ │處有期徒刑陸月│
│ │以名稱為「張誠佑」│ │0-00000000000 │ │。 │
│ │之名義,刊登佯稱欲│ │91708 號虛擬帳│ │ │
│ │販售二手車之訊息後│ │戶 │ │ │




│ │,即以通訊軟體LINE│ │ │ │ │
│ │與陳政浩聯繫,致其│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 │ │ │ │
│ │時間至彰化縣彰化市│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 │ │ │ │
│ │化分行之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陳│ │ │ │ │
│ │政浩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 │內作為定金。嗣因其│ │ │ │ │
│ │於匯款後察覺有異,│ │ │ │ │
│ │始知受騙上當。 │ │ │ │ │
├──┼─────────┼──────┼───────┼────┼───────┤
│ 2 │劉育霖於108 年1 月│108 年1 月26│陳政浩向綠界科│1,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26日前之某時,在臉│日15時59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書「MARKET PLACE」│ │租用之台北富邦│ │犯詐欺取財罪,│
│ │拍賣平台上瀏覽陳政│ │銀行虛擬帳號01│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浩以名稱為「張誠佑│ │0-00000000000 │ │。 │
│ │」之名義,刊登佯稱│ │95140 號虛擬帳│ │ │
│ │欲販售二手車之訊息│ │戶 │ │ │
│ │後,即以通訊軟體LI│ │ │ │ │
│ │NE與陳政浩聯繫,致│ │ │ │ │
│ │其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
│ │列時間至彰化縣社頭│ │ │ │ │
│ │鄉社頭郵局之自動櫃│ │ │ │ │
│ │員機,匯款右列金額│ │ │ │ │
│ │至陳政浩指定之右列│ │ │ │ │
│ │帳號內作為定金。嗣│ │ │ │ │
│ │因其於匯款後察覺有│ │ │ │ │
│ │異,始知受騙上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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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劉正強於108 年1 月│108 年2 月17│陳政浩向綠界科│5,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下旬某日,在臉書拍│日19時2 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賣平台上瀏覽陳政浩│ │租用之玉山商業│ │犯詐欺取財罪,│
│ │以名稱為「張兆華」│ │銀行虛擬帳號80│ │處有期徒刑陸月│
│ │之名義,刊登佯稱欲│ │0-000000000000│ │。 │
│ │販售電動機車GOGORO│ │6209號虛擬帳戶│ │ │
│ │之訊息後,即以通訊│ │ │ │ │
│ │軟體LINE與陳政浩聯│ │ │ │ │
│ │繫後,致其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右列時間以網│ │ │ │ │




│ │路匯款方式,匯款右│ │ │ │ │
│ │列金額至陳政浩指定│ │ │ │ │
│ │之右列帳戶內作為定│ │ │ │ │
│ │金。嗣因其於匯款後│ │ │ │ │
│ │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 │ │ │
│ │上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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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陳勝鑫於108 年2 月│108 年2 月12│陳政浩向綠界科│5,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12日18時20分許,在│日20時28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臉書拍賣平台上瀏覽│ │租用之台新國際│ │犯詐欺取財罪,│
│ │陳政浩以名稱為「張│ │商業銀行帳號81│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兆華」之名義,刊登│ │0-000000000000│ │。 │
│ │佯稱欲販售汽車之訊│ │0441號虛擬帳戶│ │ │
│ │息後,即以通訊軟體│ │ │ │ │
│ │LINE與陳政浩聯繫,│ │ │ │ │
│ │致其陷於錯誤,而於│ │ │ │ │
│ │右列時間至桃園市桃│ │ │ │ │
│ │園區大業路全家便利│ │ │ │ │
│ │商店之自動櫃員機,│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政│ │ │ │ │
│ │浩指定之右列帳戶內│ │ │ │ │
│ │作為定金。嗣因其於│ │ │ │ │
│ │匯款後察覺有異,始│ │ │ │ │
│ │知受騙上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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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林錦燦於108 年2 月│108 年2 月12│陳政浩向綠界科│5,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12日23時36分前之某│日23時36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時,在臉書拍賣平台│ │租用之台新國際│ │犯詐欺取財罪,│
│ │上瀏覽陳政浩以名稱│ │商業銀行帳號81│ │處有期徒刑陸月│
│ │為「張兆華」之名義│ │0-000000000000│ │。 │
│ │,刊登佯稱欲販售汽│ │0447號虛擬帳戶│ │ │
│ │車之訊息後,即以通│ │ │ │ │
│ │訊軟體LINE與陳政浩│ │ │ │ │
│ │聯繫,致其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右列時間以網│ │ │ │ │
│ │路匯款方式,匯款右│ │ │ │ │
│ │列金額至陳政浩指定│ │ │ │ │
│ │之右列帳戶內作為定│ │ │ │ │
│ │金。嗣因其於匯款後│ │ │ │ │
│ │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 │ │ │




│ │上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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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江敏綜於108 年2 月│108 年2 月13│陳政浩向綠界科│2,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12日前之某日,在臉│日17時5 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書拍賣平台上瀏覽陳│ │租用之台新國際│ │犯詐欺取財罪,│
│ │政浩以名稱為「張兆│ │商業銀行帳號81│ │處有期徒刑陸月│
│ │華」之名義,刊登佯│ │0-000000000000│ │。 │
│ │稱欲販售汽車之訊息│ │0444號虛擬帳戶│ │ │
│ │後,即以通訊軟體LI│ │ │ │ │
│ │NE與陳政浩聯繫,致│ │ │ │ │
│ │其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
│ │列時間至高雄市前鎮│ │ │ │ │
│ │區一心一路統一超商│ │ │ │ │
│ │之自動櫃員機,匯款│ │ │ │ │
│ │右列金額至陳政浩指│ │ │ │ │
│ │定之右列帳戶內作為│ │ │ │ │
│ │定金。嗣因其於匯款│ │ │ │ │
│ │後察覺有異,始知受│ │ │ │ │
│ │騙上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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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黃茂榮於108 年2 月│108 年2 月13│陳政浩向綠界科│3,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13日15時許,在臉書│日22時38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拍賣平台上瀏覽陳政│ │租用之玉山商業│ │犯詐欺取財罪,│
│ │浩以「張兆華」名義│ │銀行帳號808-92│ │處有期徒刑陸月│
│ │,刊登佯稱欲販售汽│ │00000000000000│ │。 │
│ │車之訊息後,即以通│ │號虛擬帳戶 │ │ │
│ │訊軟體LINE與陳政浩│ │ │ │ │
│ │聯繫,致其陷於錯誤│ │ │ │ │
│ │,而於右列時間以網│ │ │ │ │
│ │路匯款方式,匯款右│ │ │ │ │
│ │列金額至陳政浩指定│ │ │ │ │
│ │之右列帳戶內作為定│ │ │ │ │
│ │金。嗣因其於匯款後│ │ │ │ │
│ │察覺有異,始知受騙│ │ │ │ │
│ │上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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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唐大慶於108 年2 月│108 年2 月21│陳政浩向綠界科│3,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21日前之某日,在臉│日1 時49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書「LUPO TAIWAN 」│ │租用之台新國際│ │犯詐欺取財罪,│
│ │拍賣平台上瀏覽陳政│ │商業銀行帳號81│ │處有期徒刑陸月│




│ │浩以名稱為「張兆華│ │0-000000000000│ │。 │
│ │」之名義,刊登佯稱│ │0521號虛擬帳戶│ │ │
│ │欲販售汽車之訊息後│ │ │ │ │
│ │,即分別以通訊軟體│ │ │ │ │
│ │MESSENGER 及LINE與│ │ │ │ │
│ │陳政浩聯繫,致其陷│ │ │ │ │
│ │於錯誤,而於右列時│ │ │ │ │
│ │間以網路匯款方式,│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陳政│ │ │ │ │
│ │浩指定之右列帳戶內│ │ │ │ │
│ │作為定金。嗣因其於│ │ │ │ │
│ │匯款後察覺有異,始│ │ │ │ │
│ │知受騙上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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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沈承烈於108 年2 月│108 年2 月26│陳政浩向綠界科│5,000元 │陳政浩以網際網│
│ │26日12時許,在臉書│日15時46分許│技股份有限公司│ │路對公眾散布而│
│ │「MARKET PLACE」拍│ │租用之國泰世華│ │犯詐欺取財罪,│
│ │賣平台上瀏覽陳政浩│ │銀行帳號013-28│ │處有期徒刑陸月│
│ │以名稱為「張兆華」│ │00000000000000│ │。 │
│ │之名義,刊登佯稱欲│ │號虛擬帳戶 │ │ │
│ │販售二手車之訊息後│ │ │ │ │
│ │,即以通訊軟體LINE│ │ │ │ │
│ │與陳政浩聯繫,致其│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列│ │ │ │ │
│ │時間以網路匯款方式│ │ │ │ │
│ │,匯款右列金額至陳│ │ │ │ │
│ │政浩指定之右列帳戶│ │ │ │ │
│ │內作為定金。嗣因其│ │ │ │ │
│ │於匯款後察覺有異,│ │ │ │ │
│ │始知受騙上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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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