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43號
ULDM,108,訴,143,2020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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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3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鐘


選任辯護人 沈宜禛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
民國109 年7 月1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王國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 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 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 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 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王國鐘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以108 年度訴字第143 號判決 在案,於109 年7 月27日送達於被告戶籍地由同居人收受, 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而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業於 上訴期間內向本院提出刑事上訴狀,惟該上訴狀內僅稱提起 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今已逾上 訴期間屆滿後20日(本院判決於109 年7 月27日已生送達之 效力,上訴期間應自109 年7 月27日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 途期間2 日為109 年8 月18日,屆滿後20日即迄於109 年9 月7 日),被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狀,爰依上開規定,命 其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王紹銘
 
法 官 簡鈺昕
 
法 官 黃麗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巧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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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