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9年度,23號
MLDA,109,簡,23,2020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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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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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