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號
原 告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王俊超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苗栗縣政府間勞動基準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
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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