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里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一順
代 理 人 洪志松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109 年9 月1 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1 月13日遺失附表所載 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於民國109 年1 月21日黏貼於本院之公告處,並於同年 2 月10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 ,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 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 號裁定 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支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9 年8 月 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聲 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附表】
┌────────────────────────────────────────────────────┐
│支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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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受款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001 │滙錸工業有限公司│宏翌工業有限公司│彰化銀行苑裡分行│109 年1 月10日│1,684元 │MN2993944 │ │
│ │林恩賜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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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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