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居民自治會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493號
MLDV,109,訴,493,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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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3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都市計畫
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亦有 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14日裁定命於收受裁定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7日 送至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雖經招領逾期而退回,仍應於同 日生送達之效力(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 旨參照),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納 裁判費,亦有本院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可參,其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至原告固於109 年8 月26日具狀聲請撤回本訴 ,惟上開書狀並無原告之簽名或蓋章而不合程式,不生撤回 之效力。然本訴既有前開命補正繳納裁判費而不補正之情事 ,爰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 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明玉
 
法 官 陳秋錦
 
法 官 顏碩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張筆隆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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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