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58號
MLDV,109,訴,158,2020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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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郭秀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古淑珍(即古德勝之繼承人)


      古文光(即古德勝之繼承人)


      古文勇(即古德勝之繼承人)

      古惠嫻(即古德勝即古文忠之繼承人)

      古鎮華(即古德勝即古文忠之繼承人)

前 二 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9 年度訴字第158 號給付違約金等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起訴請求聲明第1 項之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1,353,45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最後被告
之翌日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第2 項為上開金額自民國104
年9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 計算之利息。第3 項請求
之金額為3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按年息
10% 計算之利息。上訴人原請求第2 項聲明屬附帶請求,不併算
其價額,而上訴人勝訴部分為203,018 元,是其敗訴部分為1,18
2,436 元(1,353,454+32,000-203,018=1,182,436),則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1,182,43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但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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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