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131號
MLDV,109,訴,131,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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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31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張政源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   告①李韻儀 

     ②李松焜 

     ③李鳳蘭 
     ④李瑞珍 
     ⑤李瑞霞 

     ⑥李秋燕 

     ⑦李松炎 
     ⑧李松彬 
     ⑨李杏枝 
     ⑩李松田 
     ⑪彭昶維 

     ⑫彭貴添 
     ⑬彭思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並定於民國10
9 年9 月30日上午10時宣判,茲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本院
宣判前具狀表示業與部分被告簽署土地租賃契約,撤回本件全部
訴訟等語,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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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