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82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聯誠
陳聯桂
陳羅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
聲請調解未繳足聲請費。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
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
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
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
字第56號、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裁定意旨參照),聲請調解之
標的價額亦應同此認定。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移轉如附表所示
之不動產係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無效,依民法第87條、第113
條、第242 條規定請求確認相對人間就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所為分
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應予撤
銷。依上開說明,其調解標的價額應就相對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
定之,即應以如附表所示遺產之價額為準,故本件調解標的價額
經核定應為新臺幣(下同)6,623,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 項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 元,扣除前繳聲請費2,
000 元外,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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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標 的 │ 公告現值 │面 積│權利│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頭份市蟠桃段忠孝小段)│ (元/㎡) │(㎡)│範圍│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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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37 地號土地 │ 41,000元 │ 136 │1/1 │ 5,576,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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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221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苗栗縣│依房屋稅籍證明書為 │1/1 │ 1,047,500 元│
│ │頭份市○○里0 鄰○○路000 號)│1,047,500 元 │ │ │
├──┼───────────────┴──────────┴──┼────────┤
│ 合 計 │ 6,623,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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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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