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232號
MLDV,109,補,232,202009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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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李振寶 
      李振誠 
      李奇芳 
      李彥銘即李彥頡

      李秉豐即李彥霆

      李彥彤 
      李月娥 
      李芷誼 
      李玉卿 
      李小萍 
      李育穗 
      李柰代 
      李美芳 
      李秀妃 
      蔡欽旗 
      蔡木林 
      蔡木星 
      蔡欽源 
      趙李金枝
      魏李葉 
      杜李菊 
      李桂鳳 
      李綉燕 
      李彩琴 
一、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
  費。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
  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是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
  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共有物或公
  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
  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
  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而公同共有與分別
  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
  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其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
  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
  同,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客觀價額為準。又因地上權涉訟,其訴訟標的價
  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
  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
  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代位債務人李彩琴就附表一
  編號⑺之遺產辦理繼承登記;又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就附表
  一所示之全部遺產准予分割,上開2 項聲明,經濟目的實屬
  同一,均在使被告李彩琴分割取得被繼承人李陳朝興之遺產
  ,使原告之債權獲得清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代位李彩琴
  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是以,原告聲明第1 、2 項
  請求就附表一之不動產准予分割,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附
  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604 萬4,345 元。
三、另原告聲明第2 項中亦請求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
  土地(下稱434 地號土地)之地上權准予分割,其地租依土
  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無」。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核定如附表二所示為9
  萬1,326 元;另地價為附表三所示為38萬6,695 元,則434
  地號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故
  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即9 萬1,326 元為準。
四、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13萬5,671元【計算式:6
  ,044,345+91,326 =6,135,6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1,786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220元外,尚應補繳6萬0,56
  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家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5  日
附表一:
┌─┬──────────────────┬──────┬─────┬──────┬─────┬────────┐
│編│     請求分割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 全體繼承人 │被代位人 │   價額   │
│號│(編號1 至4 為苗栗縣後龍鎮東段) │ (元/㎡) │     │公同共有部分│李彩琴之 │(新臺幣,元以下│
│ │(編號5 、7 為苗栗縣通霄鎮新港段社腳│      │     │      │應繼分比例│ 四捨五入)  │
│ │ 小段)               │      │     │      │     │        │
├─┼──────────────────┼──────┼─────┼──────┼─────┼────────┤
│1 │434 地號土地            │      │  414  │      │     │ 86萬4,800 元 │
├─┼──────────────────┤      ├─────┤      │     ├────────┤
│2 │435 地號土地            │      │  45   │      │     │ 9 萬4,000 元 │
├─┼──────────────────┤ 18,800元 ├─────┤      │     ├────────┤
│3 │823 地號土地            │      │  828  │      │     │172 萬9,600 元 │
├─┼──────────────────┤      ├─────┤      │     ├────────┤
│4 │823-1 地號土地           │      │  12   │  1/1   │ 1/9   │ 2 萬5,067 元 │
├─┼──────────────────┼──────┼─────┤      │     ├────────┤
│5 │452 地號土地            │ 5,200 元 │ 1,865  │      │     │ 107 萬7,556元 │
├─┼──────────────────┼──────┼─────┤      │     ├────────┤
│6 │463 地號土地            │      │ 4,939  │      │     │224 萬9,989 元 │
├─┼──────────────────┤ 4,100 元 ├─────┤      │     ├────────┤
│7 │228-5地號土地            │      │  2   │      │     │     911元 │
├─┼──────────────────┼──────┴─────┤      │     ├────────┤
│8 │門牌號碼為苗栗縣○○鎮○○里0 鄰00號│依房屋稅籍資料為2 萬1,80│      │     │   2,422 元 │
│ │之建物               │0 元          │      │     │        │
├─┴──────────────────┴────────────┴──────┴─────┼────────┤
│                                            合計│604 萬4,345 元 │
└──────────────────────────────────────────────┴────────┘
附表二:
┌───────────────────────────────────────────────────────┐
│依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                                     │
├─┬───────────┬──────┬─────┬─────┬─────┬────────────────┤
│編│     地號     │設定權利範圍│ 申報地價 │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 │       價額       │
│號│(苗栗縣後龍鎮東段)│ (㎡)  │(元/ ㎡)│公同共有部│李彩琴之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
│ │           │      │     │分    │應繼分比例│ 15,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
│1 │434 地號土地地上權  │ 185.12  │ 2,960  │  1/1  │ 1/9   │    9萬1,326 元       │
└─┴───────────┴──────┴─────┴─────┴─────┴────────────────┘
附表三:地價
┌─┬───────────┬──────┬─────┬─────┬─────┬────────────────┐
│編│    地號     │設定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全體繼承人│被代位人 │  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入) │
│號│(苗栗縣後龍鎮東段)│  (㎡)  │(元/ ㎡)│公同共有部│李彩琴之 │                │
│ │           │      │     │分    │應繼分比例│                │
├─┼───────────┼──────┼─────┼─────┼─────┼────────────────┤
│1 │434 地號土地地上權  │ 185.12  │1萬8,800元│  1/1  │ 1/9   │     38萬6,695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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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