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76號
MLDV,109,補,1476,20200929,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詹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OO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
  徐OO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徐OO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