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6號
原 告 詹妙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OO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
徐OO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徐OO即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
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