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投資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73號
MLDV,109,補,1473,2020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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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73號
原   告 温子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文奎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6,5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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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