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69號
MLDV,109,補,1469,2020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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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6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瑞恭等間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 ○00000 地號土地、同段541 建
  號建物(下合稱系爭房地)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正本(全部)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
  補正湯**之人別資料。
二、被告李瑞恭、湯**即系爭房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湯**塗銷系爭房地所有權
  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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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