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56號
原 告 進宏資源再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秀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升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0,300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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