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416號
MLDV,109,補,1416,2020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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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16號
原   告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冠茗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
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03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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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