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德威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04 、934 建號建
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
邱**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賴德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邱**塗銷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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