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58號
MLDV,109,補,1358,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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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德威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904 、934 建號建
  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
  正本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並據此補正相對人
  邱**之人別資料。
二、相對人賴德威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邱**塗銷系爭不動產所
  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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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