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汀祥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饒聖琮即張聖琮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
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
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
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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