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348號
MLDV,109,補,1348,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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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48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汀祥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代位人饒聖琮即張聖琮之被繼承人姓名及其除戶謄本正本
  、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如查有本件被
  告以外之繼承人,應具狀追加該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
  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
  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苗栗縣○○鄉○○段000 ○000 ○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暨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
  索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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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