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93號
MLDV,109,補,1293,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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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3號
原   告 李旺達 
被   告 柳富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 項為確認被告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合稱
  系爭本票),對原告之本票債權不存在;第2 項請求被告返
  還系爭本票。聲明雖有2 項,惟原告因起訴所得受之利益應
  屬同一,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臺
  幣(下同)1,7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
二、被告柳富翔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到期日│ 票據號碼 │ 票面金額 │
│  │  (民國)  │   │     │ (新台幣) │
├──┼───────┼───┼─────┼──────┤
│ 1 │107年8月15日 │ 未載 │WG0000000 │ 600,000元 │
├──┼───────┼───┼─────┼──────┤
│ 2 │107年11月14日 │ 未載 │WG0000000 │ 500,000元 │
├──┼───────┼───┼─────┼──────┤
│ 3 │107年12月28日 │ 未載 │WG0000000 │ 600,000元 │
├──┴───────┴───┴─────┼──────┤
│                合計  │1,700,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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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