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90號
MLDV,109,補,1290,202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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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90號
原   告 劉惠蓮 



被   告 黃文里 
      黃艾林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
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等除去地上物後騰空返還土地,並請求被告給付相當
於租金之不當得利,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
1,000 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占用苗栗縣○○市○○段0000
00地號土地面積11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400
元 =1,541,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13,870元,尚應補繳2,475 元。至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
告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為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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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