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88號
原 告 何秀貞
林沅洸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翁彥琪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
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 ○00000 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並據此補正被告胡**之人別資料
。
二、被告翁彥琪、胡**即上開土地所有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