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71號
MLDV,109,補,1271,20200929,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71號
原   告 宋仁昌 
      宋仁樹 

被   告 陳秋盛(陳阿桂之繼承人)

      古陳秀松(陳阿桂之繼承人)

      陳玉燕(陳阿桂之繼承人)

      黃陳致菊(陳進財之繼承人)


      李旭元(陳進財之繼承人)


      李學誼(陳進財之繼承人)

      許榮美(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曉萍(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俊飛(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春菊(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春梅(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鳳春(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致安(陳進財之繼承人)

      陳致龍(陳滿盛之繼承人)

      陳蓉慧(陳滿盛之繼承人)

      陳美蓉(陳滿盛之繼承人)

      戴宜鑑(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戴宜坤(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詹秋梅(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詹玉珍(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詹峯旻(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詹峯豪(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林秀男(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林金生(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林佩蓉(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曾戴雲招(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戴梅熒(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戴鑾珍(戴陳長妹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地上權涉訟,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規定,其訴
訟標的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
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
以地價為準。查原告請求被告就坐落苗栗縣○○鄉○○段000 ○
00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一所示之地上權(下
稱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終止系爭地上權並予以塗銷。
而本件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依照契約約定」,復經原
告陳報系爭地上權並無約定租金,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核定訴
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計算,經核如附表一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95,008 元(依
土地法第105 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而地價如附表二所示為
2,479,200 元;則系爭土地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並未
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
15倍即595,008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附表一:
┌─┬───────┬───┬───────────┬────┬─────┬─────────────┐
│編│  登記字號  │ 登記 │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申報地價 │     價額      │
│號│ (民國38年) │權利人│(苗栗縣南庄鄉庄東段)│ (㎡) │(元/ ㎡)│(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
│ │       │   │           │    │     │   10%×15)     │
│ │       │   │           │    │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南庄字000760號│陳阿桂│   382地號土地   │ 82.64 │ 2,400元 │    297,504元     │
├─┼───────┼───┼───────────┼────┼─────┼─────────────┤
│2 │南庄字000760號│陳阿桂│   383地號土地   │ 82.64 │ 2,400元 │    297,504元     │
├─┴───────┴───┴───────────┴────┴─────┼─────────────┤
│                                  合計│    595,008元     │
└────────────────────────────────────┴─────────────┘
附表二:
┌─┬───────────┬────┬─────┬─────────────┐
│編│   土地地號    │權利範圍│ 公告現值 │      價額      │
│號│(苗栗縣南庄鄉庄東段)│ (㎡) │(元/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
│1 │   382地號土地   │ 82.64 │ 15,000元 │    1,239,600元    │
├─┼───────────┼────┼─────┼─────────────┤
│2 │   383地號土地   │ 82.64 │ 15,000元 │    1,239,600元    │
├─┴───────────┴────┴─────┼─────────────┤
│                    合 計  │    2,479,200元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