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姚聰明
姚天賜
姚朝明
龔建興
姚炳煌
姚炳森
姚俊銘
姚俊平
姚寶彩
龔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7
1,2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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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分 割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額 │
│ │ (苗栗縣通霄鎮中山段) │ (㎡) │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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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710 地號土地 │841.92 │ │ │ 227,318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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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717 地號土地 │289.94 │ 2,700 元 │ 1/10 │ 78,284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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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718 地號土地 │613.36 │ │ │ 165,607 元│
├──┴──────────────┴────┴──────┴────┼────────┤
│ 合 計│ 471,2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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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