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248號
MLDV,109,補,1248,20200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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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248號
原   告 王丕彰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黃建誠律師
被   告 姚聰明 
      姚天賜 

      姚朝明 
      龔建興 

      姚炳煌 
      姚炳森 
      姚俊銘 
      姚俊平 
      姚寶彩 
      龔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
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47
1,20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附表:
┌──┬──────────────┬────┬──────┬────┬────────┐
│編號│    分 割 標 的     │ 面積 │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應有│   價額   │
│  │ (苗栗縣通霄鎮中山段)  │ (㎡) │ (元/ ㎡) │部分比例│(新臺幣,元以下│
│  │              │    │      │    │ 四捨五入)  │
├──┼──────────────┼────┼──────┼────┼────────┤
│ 1 │    710 地號土地    │841.92 │      │    │   227,318 元│
├──┼──────────────┼────┤      │    ├────────┤
│ 2 │    717 地號土地    │289.94 │ 2,700 元 │ 1/10 │    78,284 元│
├──┼──────────────┼────┤      │    ├────────┤
│ 3 │    718 地號土地    │613.36 │      │    │   165,607 元│
├──┴──────────────┴────┴──────┴────┼────────┤
│                                合 計│   471,209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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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