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9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林紫彤
張子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邱緣豪等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
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調解聲明第1 項請求相對人葉雲雀塗銷苗栗縣○○鄉
○○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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