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9年度,1073號
MLDV,109,補,1073,202009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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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073號
原   告 徐清煥 
訴訟代理人 許民憲律師
被   告 徐清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及第2 項前
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
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
)191 萬1,0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0,008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明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智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附表:
┌──┬───────────┬──────┬───┬────┬────────┐
│編號│  請求移轉之標的  │公告土地現值│ 面積 │請求移轉│價額(新臺幣,元│
│  │(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 (元/㎡) │(㎡)│權利範圍│以下四捨五入) │
│  │ 二岡坪小段)    │      │   │    │        │
├──┼───────────┼──────┼───┼────┼────────┤
│1  │552-1地號土地     │ 1,100 元 │4,504 │ 1/3  │165 萬1,467 元 │
├──┼───────────┼──────┼───┼────┼────────┤
│2  │557地號土地      │ 1,100 元 │944  │ 1/4  │25萬9,600 元  │
├──┴───────────┴──────┴───┴────┼────────┤
│                          合 計 │191 萬1,067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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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