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苗簡字第81號
原 告 林俊錡
訴訟代理人 許富雄律師
被 告 林陳玉女等繼承人詳如附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林陳玉女、林碧珠、林國聰、林國川、邱素姜、林政廷 、林政宏、林政德、林彭碧雲、林國明、林麗華、林志良、 林國財、甘美玲、甘美珍、甘美惠、甘美雪、甘朝琴、甘美 月、林正明、林正忠、林財生、林孟霆、謝秀美、林吳瑞香 、林國椿、林國松、林國良、林國俊、陳明星、陳明宏、陳 美慧、林飛雄、林秀卿、黃良海、黃怡華、黃昱華、黃昱嘉 、黃昱銘、黃明珠、黃瑞旗、黃瑞賢、黃明娥、林陸基、林 文澤、林月、林建章、林文彬、林新濱、林淑珍、林桂芳應 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中被繼承人王富所有應 有部分24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
二、被告林陳玉女、林碧珠、林國聰、林國川、邱素姜、林政廷 、林政宏、林政德、林彭碧雲、林國明、林麗華、林志良、 林國財應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中被繼承人林 萬宗所有應有部分24分之4 辦理繼承登記。
三、被告甘美玲、甘美珍、甘美惠、甘美雪、甘朝琴、甘美月、 林正明、林正忠、林財生、林孟霆、謝秀美、林吳瑞香、林 國椿、林國松、林國良、林國俊、、林正德、陳明星、陳明 宏、陳美慧、林飛雄、林秀卿應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中被繼承人林萬寶所有應有部分24分之4 辦理繼承 登記。
四、兩造共有坐落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准予分割, 全部27.32 平方公尺由原告取得,原告應以金錢補償被告如 附表一分割後應受補償金額欄所示。
五、有關被告姚敏玟部分駁回。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依照附表五所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除被告林政宏到庭外,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 ,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原告之主張
一、系爭苗栗縣○○○○○段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
共有人如附表一所示,原告應有部分為24分之4 ,其餘共有 人分別如附表一所示,且如附表二至四原登記之共有人已去 世,但附表二至四所示之繼承人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業經苗 栗縣政府列冊管理中,系爭土地目前亦僅有居住在鄰側即坐 落在同段180 、181 地號土地上及其上門牌號碼為苗栗縣○ ○鎮○○路00○0 號房之原告基於共有人管理共有土地之權 責,種植花草樹木並負責維護環境整潔。惟為免日後被告等 共有人就原告管理維護系爭土地有所爭執,及本件並無不予 分割之約定,亦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亦無繼 續維持共有之必要,原告因而本於共有人之地位,依民法第 823 條、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2 款規定,訴請分割系 爭不動產。又因系爭土地之原登記之共有人僅有4 人,除原 告外,其餘共有人如附表一所示如附表二至四所示繼承人均 未辦理繼承登記,且系爭土地面積僅有27.32 平方公尺,約 8.2643坪,本無法建築使用,如再按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為 實物分割,顯然區分過細,任一共有人均難完整使用,可見 系爭土地如以原物分割,確實有事實上之困難,亦難期公平 合理,是為促進不動產充分利用及其價值,爰依民法第824 倏第2 項第2 款規定,請求原物分配給原告,原告同意依兩 造應有部分之比例補償各共有人之繼承人。
二、並聲明:㈠被告林陳玉女、林碧珠、林國聰、林國川、邱素 姜、林政廷、林政宏、林政德、林彭碧雲、林國明、林麗華 、林志良、林國財、甘美玲、甘美珍、甘美惠、甘美雪、甘 朝琴、甘美月、林正明、林正忠、林財生、林孟霆、謝秀美 、林吳瑞香、林國椿、林國松、林國良、林國俊、陳明星、 陳明宏、陳美慧、林飛雄、林秀卿、黃良海、姚敏玟、黃怡 華、黃昱華、黃昱嘉、黃昱銘、黃明珠、黃瑞旗、黃瑞賢、 黃明娥、林陸基、林文澤、林月、林建章、林文彬、林新濱 、林淑珍、林桂芳應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中 被繼承人王富所有應有部分24分之12辦理繼承登記。㈡被告 林陳玉女、林碧珠、林國聰、林國川、邱素姜、林政廷、林 政宏、林政德、林彭碧雲、林國明、林麗華、林志良、林國 財應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中被繼承人林萬宗 所有應有部分24分之4 辦理繼承登記。㈢被告甘美玲、甘美 珍、甘美惠、甘美雪、甘朝琴、甘美月、林正明、林正忠、 林財生、林孟霆、謝秀美、林吳瑞香、林國椿、林國松、林 國良、林國俊、陳明星、陳明宏、陳美慧、林飛雄、林秀卿 應就苗栗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中被繼承人林萬保所 有應有部分24分之4 辦理繼承登記。㈣兩造共有坐落於苗栗 縣○○鎮○○段000 地號之土地,分歸原告林俊錡取得,並
由原告補償被告等人金錢。㈤訴訟費用按兩造之應有部分比 例負擔。
三、被告林政宏辯稱:不同意分割,希望能辦理繼承後以競標方 式為之。其餘被告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到庭聲明或陳述意見 。
四、本院之判斷
㈠有關原告主張系爭土地,面積:27.32 平方公尺、使用分 區、使用地類別均空白、108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為24,2 00元/ 平方公尺、共有人如附表一所示,及附表所示之共 有人去世後均未辦理繼承登記之事實,有系爭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除戶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附卷可 稽,堪認為真實。又被繼承人王富之四男林萬土於84年6 月7日去世,其繼承人長女林雪於108年7月25日去世,則 林雪之長男黃瑞豐於84年11月8日去世,為黃瑞豐之子女 繼承黃瑞豐母親的應繼分,其配偶姚敏玟並無繼承權,因 此駁回此部分之繼承請求,先行敘明。
㈡按民法第823 條第1 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 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 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824 條 第1 至4 項規定:「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 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 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 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 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 ,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 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以原 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 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以原物為分配時, 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 維持共有。」。查系爭土地位屬竹南鎮慈裕段,謄本上之 使用分區登記為空白,系爭土地面積為27.32 平方公尺, 有土地登記謄本之登載可稽。經本院於109 年6 月1 日履 勘現場,系爭土地上有一建物為原告使用詳如鑑定圖,此 有本院勘驗筆錄附卷可稽,並囑託苗栗縣竹南地政機關測 量製作有附件鑑定圖,且本件經本院囑託凱信不動產估價 事務所就系爭土地為鑑價,經鑑定人員於109 年6 月17日 現場勘查,製作有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兩造就系爭土地應 有部分詳如附表所示,如分配原物,則其可分得土地面積 詳如附表所示(僅13.66 平方公尺、4.55平方公尺),顯
無法就其所分得土地有任何充分利用之可能性,是如將系 爭土地分割出面積13.66 、4.55、4.55、4.55平方公尺之 原物予兩造,該土地面積過小,無法充分使用,有損土地 經濟價值。故原告主張由其分得原物,並由原告以金錢補 償被告,應為適當可採,且就被告林政宏提出辦理繼承後 競標方式為之,然查其為被繼承人王富之繼承人之一,王 富之應有部分為24分之12,可分得13.66 平方公尺,林政 宏之潛在應繼分為90分之1 ,僅可分得0.1518平方公尺, 如依其所稱繼承後競標方式,就辦理繼承登記費用及所獲 分配補償金額,顯不符比例原則,以附表所示之繼承人經 多年均未辦理繼承登記,是否可辦理繼承登記令人質疑, 其餘被告則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是其所提出分割 方案,顯不可採。本件經建築師之鑑價結果:「1.每坪新 臺幣145,000 元,評估總價格新臺幣1,194,000 元。」是 原告表示願補償被告,應足以維護被告要求之公平,是本 件採用原告建議分割方案。
五、從而,本院參酌當事人之聲明、意願、系爭土地之之性質、 利用現況、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認系爭土地應以 原物分配與原告,及由原告以金錢補償被告如附表一所示 金錢補償欄為妥適。爰判決系爭土地如主文所示之分割方式 。
六、末按分割方法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本院斟酌何種分割方法 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全體共有人之利益,以 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關於本件 訴訟費用負擔,如全部由被告負擔,顯失公平,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80條之1 規定,命兩造按附表五所示應有部分比例負 擔之。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80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被告附表
┌─┬────┬────────┬──────┬───────────────────┐
│編│被 告 │出生日期 │身分證字號 │住址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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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陳玉女│18年2 月25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 │
├─┼────┼────────┼──────┼───────────────────┤
│2 │林碧珠 │38年2月20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 號8 樓 │
├─┼────┼────────┼──────┼───────────────────┤
│3 │林國川 │45年7月28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巷0 號 │
├─┼────┼────────┼──────┼───────────────────┤
│4 │林國聰 │40年9月12日 │Z000000000 │同上 │
├─┼────┼────────┼──────┼───────────────────┤
│5 │邱素姜 │49年2月10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 鄰○○街00號 │
├─┼────┼────────┼──────┼───────────────────┤
│6 │林政德 │86年1月10日 │Z000000000 │同上 │
├─┼────┼────────┼──────┼───────────────────┤
│7 │林政廷 │72年5月29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 鄰○○街00號4 樓 │
├─┼────┼────────┼──────┼───────────────────┤
│8 │林政宏 │76年9月24日 │Z000000000 │同上 │
├─┼────┼────────┼──────┼───────────────────┤
│9 │林彭碧雲│25年11月18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街00號5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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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林國財 │53年4月24日 │Z000000000 │同上 │
├─┼────┼────────┼──────┼───────────────────┤
│11│林國明 │45年9月3日 │Z000000000 │新北市板橋區港嘴里6 鄰縣民大道3 段247 │
│ │ │ │ │巷17號4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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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林麗華 │47年3月25日 │Z000000000 │臺北市○○區○○里0鄰○○○路0段000號 │
│ │ │ │ │4樓(臺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
├─┼────┼────────┼──────┼───────────────────┤
│13│林志良 │48年12月2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3 │
│ │ │ │ │樓 │
├─┼────┼────────┼──────┼───────────────────┤
│14│甘美玲 │45年3月1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段000號4 │
│ │ │ │ │樓 │
├─┼────┼────────┼──────┼───────────────────┤
│15│甘美珍 │47年7月4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 鄰○○路000○0號 │
├─┼────┼────────┼──────┼───────────────────┤
│16│甘美惠 │49年7月16日 │Z000000000 │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2樓之2│
├─┼────┼────────┼──────┼───────────────────┤
│17│甘美雪 │51年12月6日 │Z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
├─┼────┼────────┼──────┼───────────────────┤
│18│甘朝琴 │57年7月21日 │Z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里0 鄰○○街00巷00號 │
├─┼────┼────────┼──────┼───────────────────┤
│19│甘美月 │59年9月10日 │Z000000000 │桃園市○鎮區○○里00鄰○○街00巷00號 │
├─┼────┼────────┼──────┼───────────────────┤
│20│林正明 │48年10月20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 鄰○○路00號 │
├─┼────┼────────┼──────┼───────────────────┤
│21│林正忠 │51年7月8日 │Z000000000 │同上 │
├─┼────┼────────┼──────┼───────────────────┤
│22│林財生 │54年3月24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號 │
├─┼────┼────────┼──────┼───────────────────┤
│23│謝秀美 │58年4月4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鄉○村00鄰○○00號 │
├─┼────┼────────┼──────┼───────────────────┤
│24│林孟霆 │83年10月14日 │Z0000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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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林吳瑞香│39年3月2日 │Z000000000 │苗栗縣竹南鎮龍鳳里10鄰龍山路1 段163 巷│
│ │ │ │ │46之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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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林國椿 │58年4月19日 │Z0000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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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林國良 │64年4月17日 │Z000000000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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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林國俊 │65年12月10日 │Z000000000 │同上 │
├─┼────┼────────┼──────┼───────────────────┤
│29│林國松 │62年4月19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里00鄰○○○街00巷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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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陳明星 │53年11月9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里00鄰○○路0 段000 號│
│ │ │ │ │19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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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陳明宏 │57年7月20日 │Z000000000 │臺北市萬華區青山里5 鄰華西街21巷1 之4 │
│ │ │ │ │號3 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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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陳美慧 │55年5月3日 │Z000000000 │臺中市○區○○里00鄰○○○○街000 號8 │
│ │ │ │ │樓 │
│ │送達代收│ │ │--------------------------------------│
│ │ 人 │ │ │住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
│ │蔡志忠律│ │ │ │
│ │ 師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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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林飛雄 │36年12月10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0號 │
├─┼────┼────────┼──────┼───────────────────┤
│34│林秀卿 │41年7月25日 │Z000000000 │苗栗縣○○市○○街00巷0號4樓 │
├─┼────┼────────┼──────┼───────────────────┤
│35│黃良海 │25年4月4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街000號 │
├─┼────┼────────┼──────┼───────────────────┤
│36│姚敏玟 │50年1月6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號 │
├─┼────┼────────┼──────┼───────────────────┤
│37│黃怡華 │74年6月7日 │Z000000000 │苗栗縣○○市○○街00巷00號 │
├─┼────┼────────┼──────┼───────────────────┤
│38│黃昱嘉 │75年9月19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號 │
├─┼────┼────────┼──────┼───────────────────┤
│39│黃昱銘 │77年10月18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號 │
├─┼────┼────────┼──────┼───────────────────┤
│40│黃明珠 │46年9月24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 │
├─┼────┼────────┼──────┼───────────────────┤
│41│黃瑞旗 │48年6月17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街00巷00弄00號 │
├─┼────┼────────┼──────┼───────────────────┤
│42│黃瑞賢 │52年1月7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街000號 │
├─┼────┼────────┼──────┼───────────────────┤
│43│黃明娥 │49年11月29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 │
├─┼────┼────────┼──────┼───────────────────┤
│44│林陸基 │28年7月20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街000巷0弄0號 │
├─┼────┼────────┼──────┼───────────────────┤
│45│林文澤 │30年12月16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街00號5樓 │
├─┼────┼────────┼──────┼───────────────────┤
│46│林月 │33年7月29日 │Z000000000 │新竹市○區○○路00巷00號 │
├─┼────┼────────┼──────┼───────────────────┤
│47│林建章 │35年12月15日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0巷0號 │
├─┼────┼────────┼──────┼───────────────────┤
│48│林文彬 │38年2月20日 │Z000000000 │台中市○區○○路00○0號 │
├─┼────┼────────┼──────┼───────────────────┤
│49│林新濱 │40年1月15日 │Z000000000 │苗栗縣○○鎮○○路000巷00號 │
├─┼────┼────────┼──────┼───────────────────┤
│50│林淑珍 │45年3月29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 │
├─┼────┼────────┼──────┼───────────────────┤
│51│林桂芳 │47年10月13日 │Z000000000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2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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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編│ │原應有部分 │原應受分配面積 │分割後應受補償金額或│
│號│共有人 ├───────────┤ (㎡、坪) 小│面積 │
│ │ │苗栗縣竹南鎮慈裕段183 │數點二位以下 │ 新 臺幣元以下四捨│
│ │ │地號 │ 四捨五入 │五入 │
├─┼─────┼───────────┼────────┼──────────┤
│1 │王富之繼承│24分之12 │ │原告補償繼承人 │
│ │人詳如附表│ │13.66 平方公尺(│597,000 元 │
│ │二所示 │ │4.13坪) │繼承人公同共有 │
│ │ │ │ │(1,194,000x12/24) │
│ │ │ │ │ │
├─┼─────┼───────────┼────────┼──────────┤
│2 │林萬宗之繼│24分之4 │4.55平方公尺 │原告補償繼承人 │
│ │承人詳如附│ │ (1.39坪) │199,000 元 │
│ │表三所示 │ │ │繼承人公同共有 │
│ │ │ │ │(1,194,000x4/24) │
│ │ │ │ │ │
├─┼─────┼───────────┼────────┼──────────┤
│3 │林萬寶之繼│24分之4 │ │原告補償繼承人 │
│ │承人 │ │ 4.55平方公尺 │199,000 元 │
│ │詳如附表四│ │ (1.39坪) │繼承人公同共有 │
│ │所示 │ │ │(1,194,000x4/24) │
│ │ │ │ │ │
│ │ │ │ │ │
├─┼─────┼───────────┼────────┼──────────┤
│4 │林俊錡 │24分之4 │4.55平方公尺 │分得面積27.32 平方公│
│ │ │ │ (1.39坪) │尺 權利範圍1分之1 │
└─┴─────┴───────────┴────────┴──────────┘
【附表一】
┌─┬──────┬─────┬────┬────┬─────┬──────┐
│編│共有人 │原權利範圍│土地面積│分割面積│補償金額 │訴訟費用負擔│
│號│ │ │ │ │ │ │
├─┼──────┼─────┼────┼────┼─────┼──────┤
│1 │王富 │24分之12 │27.32㎡ │ │ │24分之12 │
├─┼──────┼─────┼────┼────┼─────┼──────┤
│2 │林萬宗 │24分之4 │27.32㎡ │ │ │24分之4 │
├─┼──────┼─────┼────┼────┼─────┼──────┤
│3 │林萬寶 │24分之4 │27.32㎡ │ │ │24分之4 │
├─┼──────┼─────┼────┼────┼─────┼──────┤
│4 │林俊錡 │24分之4 │27.32㎡ │ │ │24分之4 │
└─┴──────┴─────┴────┴────┴─────┴──────┘
【附表二】被繼承人王富之繼承人
┌───────┬────────┬───────┬───────┬───────┐
│被繼承人王富 │長男林屋 │ │ │ │
│民前36.4.20生 │林泉與洪氏密之子│ │ │ │
│民國45.5.31 亡├────────┼───────┼───────┼───────┤
│--------------│次男林萬宗 │長男林鴻源 │長女林碧珠 │ │
│配偶林泉 │民前6.7.23生 │民國13.2.5生 │(繼承) │ │
│民前53.4.9生 │民國61.4.9亡 │民國96.2.1亡 │民國38.2.20生 │ │
│民國12.7.1亡 │----------------│------------ │潛在應繼分30分│ │
│ │配偶林陳綢 │配偶林陳玉女 │之1 │ │
│ │民前4.1.7生 │(繼承) ├───────┼───────┤
│ │民國38.4.3亡 │民國18.2.25 生│長男林國聰 │ │
│ │ │潛在應繼分30分│(繼承) │ │
│ │ │之1 │民國40.9.12生 │ │
│ │ │ │潛在應繼分30分│ │
│ │ │ │之1 │ │
│ │ │ ├───────┼───────┤
│ │ │ │次女林碧華 │ │
│ │ │ │民國43.7.30 生│ │
│ │ │ │民國109.1.15亡│ │
│ │ │ ├───────┼───────┤
│ │ │ │次男林國川 │ │
│ │ │ │(繼承) │ │
│ │ │ │民國45.7.28生 │ │
│ │ │ │潛在應繼分30分│ │
│ │ │ │之1 │ │
│ │ │ ├───────┼───────┤
│ │ │ │三男林國通 │長男林政廷 │
│ │ │ │民國48.1.2生 │(繼承) │
│ │ │ │民國91.1.25亡 │民國72.5.29生 │
│ │ │ │--------------│潛在應繼分90分│
│ │ │ │配偶邱素姜 │之1 │
│ │ │ │(無繼承權) ├───────┤
│ │ │ │民國49.2.10生 │次男林政宏 │
│ │ │ │ │(繼承) │
│ │ │ │ │民國76.9.24生 │
│ │ │ │ │潛在應繼分90分│
│ │ │ │ │之1 │
│ │ │ │ ├───────┤
│ │ │ │ │三男林政德 │
│ │ │ │ │(繼承) │
│ │ │ │ │民國86.1.10生 │
│ │ │ │ │潛在應繼分90分│
│ │ │ │ │之1 │
│ │ ├───────┼───────┼───────┤
│ │ │次男林鴻基 │長男林國明 │ │
│ │ │民國23.2.5生 │(繼承) │ │
│ │ │民國88.4.21亡 │民國45.9.3生 │ │
│ │ │ │潛在應繼分30分│ │
│ │ │ │之1 │ │
│ │ │--------------├───────┼───────┤
│ │ │配偶林彭碧雲 │長女林麗華 │ │
│ │ │(繼承) │(繼承) │ │
│ │ │民國25.11.18生│民國47.3.25生 │ │
│ │ │潛在應繼分30分│潛在應繼分30分│ │
│ │ │之1 │之1 │ │
│ │ │ ├───────┼───────┤
│ │ │ │次男林志良 │ │
│ │ │ │(繼承) │ │
│ │ │ │民國48.12.2生 │ │
│ │ │ │潛在應繼分30分│ │
│ │ │ │之1 │ │
│ │ │ ├───────┼───────┤
│ │ │ │三男林國財 │ │
│ │ │ │(繼承) │ │
│ │ │ │民國53.4.24生 │ │
│ │ │ │潛在應繼分30分│ │
│ │ │ │之1 │ │
│ │ ├───────┼───────┼───────┤
│ │ │三女王秀雲 │ │ │
│ │ │民國18.9.1生 │ │ │
│ │ │(出養) │ │ │
│ ├────────┼───────┼───────┼───────┤
│ │三男林萬寶 │長女林秀碧 │長女甘美玲 │ │
│ │民前3.12.5生 │民國21.5.23生 │(繼承) │ │
│ │----------------│民國78.12.11亡│民國45.3.1生 │ │
│ │配偶林陳色 │--------------│潛在應繼分144 │ │
│ │民前2.12.2生 │甘清吉 │分之1 │ │
│ │民國77.9.25亡 │民國20.2.18生 ├───────┼───────┤
│ │ │民國101.1.15亡│次女甘美珍 │ │
│ │ │ │(繼承) │ │
│ │ │ │民國47.7.4生 │ │
│ │ │ │潛在應繼分144 │ │
│ │ │ │分之1 │ │
│ │ │ ├───────┼───────┤
│ │ │ │三女甘美惠 │ │
│ │ │ │(繼承) │ │
│ │ │ │民國49.7.16生 │ │
│ │ │ │潛在應繼分144 │ │
│ │ │ │分之1 │ │
│ │ │ ├───────┼───────┤
│ │ │ │四女甘美雪 │ │
│ │ │ │(繼承) │ │
│ │ │ │民國51.12.6生 │ │
│ │ │ │潛在應繼分144 │ │
│ │ │ │分之1 │ │
│ │ │ ├───────┼───────┤
│ │ │ │五女甘美治 │ │
│ │ │ │民國53.12.16生│ │
│ │ │ │民國56.5.7亡 │ │
│ │ │ ├───────┼───────┤
│ │ │ │長男甘朝琴 │ │
│ │ │ │(繼承) │ │
│ │ │ │民國57.7.21生 │ │
│ │ │ │潛在應繼分144 │ │
│ │ │ │分之1 │ │
│ │ │ ├───────┼───────┤
│ │ │ │六女甘美月 │ │
│ │ │ │(繼承) │ │
│ │ │ │民國59.9.10生 │ │
│ │ │ │潛在應繼分144 │ │
│ │ │ │分之1 │ │
│ │ ├───────┼───────┼───────┤
│ │ │長男林鴻榮 │長男林正明 │ │
│ │ │民國23.1.30生 │(繼承) │ │
│ │ │民國84.4.20亡 │民國48.10.20生│ │
│ │ │--------------│潛在應繼分48分│ │
│ │ │前配偶林黃珠 │之1 │ │
│ │ │民國72.11.1 離├───────┼───────┤
│ │ │婚 │長女林素梅 │ │
│ │ │ │民國50.3.4生 │ │
│ │ │ │民國91.6.7 亡 │ │
│ │ │ ├───────┼───────┤
│ │ │ │次男林正忠 │ │
│ │ │ │(繼承) │ │
│ │ │ │民國51.7.8 生 │ │
│ │ │ │潛在應繼分48分│ │
│ │ │ │之1 │ │
│ │ ├───────┼───────┼───────┤
│ │ │次男林鴻章 │長男林財生 │ │
│ │ │民國25.3.5生 │(繼承) │ │
│ │ │民國71.11.9亡 │民國54.3.24生 │ │
│ │ │--------------│潛在應繼分48分│ │
│ │ │配偶林曹金英 │之1 │ │
│ │ │民國32.3.2生 ├───────┼───────┤
│ │ │民國106.4.21亡│次男林明生 │長子林孟霆 │
│ │ │ │民國55.9.12生 │(繼承) │
│ │ │ │民國92.10.16亡│民國83.10.14生│
│ │ │ │--------------│潛在應繼分96分│
│ │ │ │配偶謝秀美 │之1 │
│ │ │ │(繼承) │ │
│ │ │ │民國58.4.4生 │ │
│ │ │ │潛在應繼分96分│ │
│ │ │ │之1 │ │
│ │ ├───────┼───────┼───────┤
│ │ │三男林鴻玉 │長男林國椿 │ │
│ │ │民國29.3.11生 │(繼承) │ │
│ │ │民國86.1.25亡 │民國58.4.19生 │ │
│ │ │--------------│潛在應繼分120 │ │
│ │ │配偶林吳瑞香 │分之1 │ │
│ │ │(繼承) ├───────┼───────┤
│ │ │民國39.3.2生 │三男林國松 │ │
│ │ │潛在應繼分120 │(繼承) │ │
│ │ │分之1 │民國62.4.19生 │ │
│ │ │ │潛在應繼分120 │ │
│ │ │ │分之1 │ │
│ │ │ ├───────┼───────┤
│ │ │ │四男林國良 │ │
│ │ │ │(繼承) │ │
│ │ │ │民國64.4.17生 │ │
│ │ │ │潛在應繼分120 │ │
│ │ │ │分之1 │ │
│ │ │ ├───────┼───────┤
│ │ │ │五男林國俊 │ │
│ │ │ │(繼承) │ │
│ │ │ │民國65.12.10生│ │
│ │ │ │潛在應繼分120 │ │
│ │ │ │分之1 │ │
│ │ ├───────┼───────┼───────┤
│ │ │四男林正德 │ │ │
│ │ │(繼承) │ │ │
│ │ │民國32.8.14生 │ │ │
│ │ │潛在應繼分24分│ │ │
│ │ │之1 │ │ │
│ │ ├───────┼───────┼───────┤
│ │ │次女林秀春 │長男陳明星 │ │
│ │ │民國34.3.15生 │(繼承) │ │
│ │ │民國106.8.4亡 │民國53.11.9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