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苗簡字第522號
原 告 陳華開
被 告 梁永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區○○里00鄰○○路00號2 樓 ,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按,依民事 訴訟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