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易字,89年度,152號
TYDM,89,易,152,200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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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五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大昱電器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一二六之一號
  代 表 人 張桂蓉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七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 三款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大昱電器有限公司」(設於桃園縣中壢市○○○路○段一 二六之一號)之實際負責人乙○○(檢察官另案辦理)基於概括犯意,自民國八 十八年三月前不詳時間起,連續在上址店內批售附有未經告訴人甲○○授權或同 意之「客家人」、「媽祖生」、「父母生成」、「做人難又難」、「怨嘆自家人 」等著作歌曲啟動光碟之點唱機予丙○○(本院另案審理中)及其他購用者非法 播放前述著作歌曲,侵害他人之著作權,因認被告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 之罪嫌等語。查被告「大昱電器有限公司」所涉前開罪嫌,依著作權法第一百條 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甲○○已於本院調查時當庭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三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榮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劉德壽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四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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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昱電器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