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9年度苗小字第558號
原 告 呂曉盈
被 告 洪嵩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5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600元,及自民國109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8 年間委由原告繪製插畫12張,費 用共63,600元,扣除訂金20,000元後,仍有尾款43,600元未 付,爰依兩造之契約請求被告給付前開費用等語。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43,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三、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報價單及兩造LINE對話紀錄 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加以爭執,經本院調查前開證據後,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43,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 楊慧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