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唐五祥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葉紹明 債 權 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鄧明斌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債 權 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映蓁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人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唐五祥准予復權。 理 由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定有明 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09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 年8 月11日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9 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6 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 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 定確定,則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 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苾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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