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9年度,111號
MLDV,109,司聲,111,2020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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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祖驤 


相 對 人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以如附件所示函文對相對人為 意思表示之通知,惟該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招領逾期」為由 退回,爰聲請法院就該函文內容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上開附件函文及 蓋有「招領逾期」而遭退回之郵件信封等件影本為證。而本 件復經本院依職權函請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協助至相對人 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住所地查訪相對人是否尚在營 業及法定代理人居住情形,經該局派員查訪後結果略為:「 鑫凱公司現址為村聖工程有限公司營運中,現場人員均不知 鑫凱公司之負責人行蹤」,此有警局回復函附卷可憑,顯見 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是聲請人就上開意思表示之通知聲請 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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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鑫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聖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凱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