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9年度,477號
MLDV,109,司票,477,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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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票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文杰 
相 對 人 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群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四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參佰玖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利息,得為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請求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2 月14日簽 發之本票1 紙,票據號碼:CH0000000 ,內載金額新臺幣 3,990,000 元,到期日為民國109 年8 月31日,並免除作成 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 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按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同法第97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無約 定利率者,執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依年利 6 釐計算之利息。查本件本票既已記載到期日,執票人自得 請求到期日起依年利6 釐計算之利息,超過之部分應予駁回 ,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



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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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育丞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誠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