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司字第19號
聲 請 人 盧南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
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榮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三、提出清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身分證或戶籍謄本等)
。
四、提出民國109 年7 月18日選舉聲請人為清算人之股東會議記
錄,該次會議股東簽到紀錄。
五、提出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
債表(縱無資產負債或財產,仍應造具,並應由清算人簽名
或蓋章)暨上開表冊已經全體監察人審查通過之證明文件。
六、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財務報表、財產目錄、資產負債表經
全體監察人審查通過後,已送交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應
併提出該次出席股東名冊暨簽到紀錄)。
七、提出清算人就任後,已以「三次」以上(不得為同日)於日
報之顯著部分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
並聲明逾期不申報即不列入清算之內之證明文件(如登報報
紙正本等)及對於已知之債權人通知清算事實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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