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375號
MLDV,109,司促,6375,2020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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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李黃麗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伍仟零貳拾叁元
  及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3年7 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
     120,000 元整,並約定於民國97年7 月30日清償,利
     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延遲還本或付息時,除仍
     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 含) 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逾六個
     月之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
     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乙份可證。依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
     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二)債務人於民國92年8 月12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十五
     萬元整( 最高額度)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
     。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
     息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依借款約定書第八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
     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債務人等已喪失期
     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11月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
     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向各參與協
     商之債權銀行達成分期還款協議,約定自95年11月起
     ,分80期,利率0 %,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
     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
  (四)查上述之無擔保債務明細表,聲請人之原債權為:債
     權( 一) 信用貸款90,704元( 占協商債權0.77845)、
     債權( 二) 現金卡25,814元( 占協商債權0.22155),
     總債權金額為116,518 元,惟詎料前開債務協商僅繳
     5 期即未依約履行,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
     依協議書第三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
     ,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各債務並回復依各債權銀行原
     契約約定辦理。
     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
     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被告應於95年11月起付第
     一期款項( 即貸放起始日為95年10月10日) ,惟債務
     人僅繳5 期即未依約履行,故利息請求起日為96年3
     月10日。
  (五)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
     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
     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
  (六)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借款約
     定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
     條之規定,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637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黃麗枝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85023 │     │3月10日起  │      │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黃麗枝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4198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6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3月10日起  │8月31日止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黃麗枝 │自民國096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85023 │     │4月1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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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