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270號
MLDV,109,司促,6270,2020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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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郭世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叁佰陸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於民國92年11月5 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5萬
     元整( 最高額度) ,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計付。
     未於約定繳款日繳足最低應繳金額者,當月應收利息
     改以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並立有借款約定書可稽。
  (二) 詎料前開借款未依約還款,目前尚欠本金22,367元,
     前欠款金額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八條第一
     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今債務人依
     約既為借款人,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及違約金。
  (三) 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 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 年9
     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
     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 』,
     故請求予以限縮,併予敘明。
  (四) 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現金卡
     借款申請書可證(原本如奉 鈞院通知即當呈送核對
     )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
     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借款約定書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109 年度司促字第6270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世平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22367 │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096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7月01日起  │8月31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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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