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6046號
MLDV,109,司促,6046,20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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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6046號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務 人 劉沛晴即劉曉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萬陸仟貳佰玖拾玖元,及其中壹萬參仟貳佰玖拾玖元自民
  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㈡捌仟參佰壹拾捌元,及自九十六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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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