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5614號
債 權 人 天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思樺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康洪福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應釋明其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 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 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 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 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給付款項新臺幣89,360 元,雖主張以債權人向債務人催繳之存證信函一紙,惟存證 信函僅係債權人單方面之意思通知,無法釋明債權存在,縱 其提出該紙存證信函仍難認債權人已盡釋明之責。揆諸前揭 法條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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