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勞保補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09年度,25號
MLDV,109,勞補,25,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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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5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許惠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德源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31,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
二、被告陳德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歐明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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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