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9號
聲 請 人 潘俊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矽利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依非訟事件法
第30條之1 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所列相對人「台灣矽利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名稱與
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相對人「台灣
矽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並依該資
料具狀更正相對人公司名稱。
二、兩造於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約定匯入之金融機構帳戶存摺影
本(含存摺封面及應履行日迄今之存摺內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星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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