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89號
MLDM,109,附民,89,20200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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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89號
原   告 苗栗縣私立育民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代 表 人 遲月速
被   告 陳興宏


      張瑞平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 年度易字第374 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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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