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156號
被 告 彭梓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彭梓育應予撤銷羈押。
理 由
一、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彭梓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認被告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 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於民國109 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茲因經本院 於109 年9 月1 日再度訊問被告後,參酌本件全案情節、被 告前次不到庭之原因及被告本次所述之情形,足認被告已尚 無逃亡之虞,上開羈押原因業已消滅,而無繼續羈押必要, 應予撤銷羈押。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魏宏安
法 官 許文棋
法 官 王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