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09年度,697號
MLDM,109,苗交簡,697,20200910,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苗交簡字第697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鍾永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
中華民國109 年8 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發現有誤寫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被告姓名「鐘永勝」之記載,應更正為「鍾永勝」。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主文欄將被告之姓名 「鍾永勝」誤寫為「鐘永勝」,此誤載顯不影響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說明,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紀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信全

1/1頁


參考資料